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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2020〕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发布日期]2020-11-04
[成文日期]2020-10-29
[实施日期]2020-10-29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性]有效
京人社监发〔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各区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各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并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各区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并按季度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报送本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意见建议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附件: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9日
解读 问答《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其中就发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在法律、法规落实“最后一公里”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出了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主动为用人单位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4.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1.《清单》主要涉及了哪些内容?
《清单》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就业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市场、职业能力建设、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29项行政处罚事项,增加“轻微”违法情形,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因涉及工资支付及特殊人群保护等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因此《清单》对工资支付及特殊人群保护方面等违法行为均不适用。
2.《清单》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关系?
《清单》是从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职权中慎重选取的,并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配套使用,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较轻、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到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做到有章可循,杜绝执法随意性。
3.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的什么?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用人单位,按照鼓励创新原则,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平衡用人单位发展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酌情处罚,而对拖欠工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创造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4.列入《清单》范围的违法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都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列出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列入《清单》范围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适用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虽然列入《清单》,但不满足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仍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标准要与查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的案件保持一致,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采取“一案三书”的形式,即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也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为用人单位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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